原告诉称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黄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配合原告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简称“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至原告名下;2.判令二被告将涉案房屋腾退给原告;3.诉讼费、保全费均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1月10日购买了涉案房屋(限价商品房)。原告分别于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2月6日、2018年3月6日向被告转账50万元、50万元、63万元,共计163万元,后齐某君未按约定向原告全额偿还本金及利息。
经与二被告协商,三方于2019年3月27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因二被告无法向原告偿还借款,二被告自愿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原告,以冲抵借款,待房屋满五年具备上市条件时,二被告无条件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如需使用上述房屋,二被告无条件随时腾退房屋给原告。现该房屋已经具备过户的条件,被告拒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齐某君辩称:我欠原告钱属实,当时借了100万元,至今还了40万元左右,另有60万元是投资用的,也是黄某刚的钱;我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骗孙某莉签的,有这个协议放在黄某刚那里,他也放心点儿;签协议时说的是用房子办贷款160万元,孙某莉进去签了字就走了,我又跟黄某刚签了附件;160万元的价格不可能卖房,孙某莉认为就是贷款160万元。综上,欠原告的钱我同意还,利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也能接受,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孙某莉:我一直都不知道齐某君欠原告钱的事情,后来有人上门找齐某君催账我才知道的,当时我们已经分居很长时间了;关于原告说的合同,那个时候齐某君跟我说要用房子贷款我也没有多怀疑。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1.齐某君分别于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2月6日、2018年3月6日向黄某刚借款共163万元,但未能按约定时间清偿,现仍在偿还中,具体数额不明;2.齐某君(出卖人)、孙某莉(出卖人)与黄某刚(买受人)于2019年3月27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主要约定:出卖人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涉案房屋性质为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未抵押,未出租;双方通过现金交易方式达成交易,成交价160万元;出卖人应当在满五年后上市一个月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五年可上市交易一个月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买受人未能在产权过户后100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房价总额的三倍赔偿;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⑴逾期在十日之内,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⑵逾期超过十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20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上述合同签订后,齐某君(甲方)与黄某刚(乙方)又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主要载明:⑴甲方因欠乙方214.56万元借款暂时无力偿还,通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自己购买的两限房转让给乙方充抵借款,坐落于房山区一号,因本房产为两限房未满5年,故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及过户相关手续,待五年期满后办理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产权落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含本房产全部未还贷款);⑵此房产在未将产权落户给乙方前,如果甲方有意将房产购回,除将购房款160万元本金及还54.56万元归还给乙方外,甲方还需按总计金额214.56万元及每月两分利息(每月43000元)支付给乙方(计息日为签署本协议当日计算);
如乙方有使用需求时,甲方应无条件随时腾退此房产给乙方使用;
4.涉案房屋于2017年2月10日交纳了契税,后于2017年9月11日登记在齐某君、孙某莉名下,属齐某君和孙某莉的夫妻共同财产;
齐某君与孙某莉于2021年11月2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孙某莉所有。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驳回黄某刚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1.结合双方的陈述和在案其他证据分析,黄某刚与齐某君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争议,黄某刚与齐某君、孙某莉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并非购买涉案房屋,黄某刚与齐某君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附件)》更是证明了齐某君用涉案房屋担保清偿欠款的事实,因此黄某刚与齐某君、孙某莉之间并非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黄某刚应依据其与齐某君、孙某莉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2.即便齐某君同意以涉案房屋折抵所欠黄某刚款项,亦应经孙某莉书面同意,否则对孙某莉不发生法律效力;齐某君与孙某莉均辩称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办理抵押贷款以偿还所欠黄某刚款项,而非真正出卖涉案房屋,且提议与议定均发生在黄某刚与齐某君之间,有恶意串通、损害孙某莉合法利益的嫌疑,孙某莉的辩解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法院对黄某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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