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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贸易自由化通过降税模式的确定、原产地规则的确定和非关税措施的采用,有效消除贸易障碍,简化通关手续,免除检测和测试的重复等,促进货物贸易自由化;2、服务自由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自由化的基本原则是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彼此间服务合作,减少服务业贸易限制,在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方面有所拓展。
2、中国与东盟国家可以适当放宽服务贸易限制,特别是加强旅游服务、分销服务、商务服务方面的合作,对金融、保险和电信等服务业将按照GATS规范和WTO承诺稳步推进。
(资料图)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的规定大致应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非歧视待遇、设立营业处的条件、数量限制、保留条款和限制条款等。
4、由于电信和金融是比较敏感的服务部门,在协议内容中,可以参照NAFTA单独对金融和电信列出产业附则和承诺清单。
5、 3、投资便利化促进区域内资本流动和增强区外FDI的吸引力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框架协议的目标。
6、中国和东盟将在增加投资规则和管理的透明度、建立有利于资本自由流动的投资制度等方面加强合作。
7、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投资限制与股权规定受各国国内投资相关法规约束。
8、投资自由化的进程要较APEC《茂物宣言》提出的目标提前。
9、自由贸易区可能给外资带来的利益大致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对于市场型投资,建立自由贸易区无疑扩大了外贸企业的市场,在任何成员国投资的企业都能以较低成本进入成员国的市场;另一方面,提高了关联度高的产业资源整合能力,外资企业可在自由贸易区内配置企业资源,降价生产成本。
10、为了增强自由贸易区对外资的吸引力,自由贸易区投资框架协议除了在透明度、对外资在股权限制、本地含量要求、出口业绩要求以及利润汇出等方面放松限制,还应为区域内技术流动、资本流动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提供便利。
11、参照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AIA),为促进区域内投资自由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2010年前对区域内所有成员国的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并向成员国开放所有产业,2020年起适用于所有投资者,并推动资本、熟练工、专家及技术的自由流动。
12、为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道德、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障个人隐私权等可列入全面例行清单。
13、农业、林业、渔业及矿业等可列入暂时例行清单,于2005年前开放,对于新东盟成员给予适当时间宽限。
14、金融、电信、公共服务等可列入敏感清单,依WTO承诺逐步开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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